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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一四五號

營業稅行政裁判日期 91 年 11 月 12 日

法官王立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一四五號

原告
力山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送達代收處所:台北市○○路○段一六二之三九號九樓

右原告與被告台北市稅捐稽徵處間因營業稅事件,不服財政部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

十三日台財訴第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起訴狀未依行

政訴訟法第五十七條及第五十八條之規定載列合法代表人之姓名(原告向經濟部所登

記之代表人為董事長甲○○,而非宋青蓉),又該代表人未於起訴狀內簽名或蓋章,

程式上有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

補正之,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審 判 長 法 官 王 立 杰

法 院 書 記 官 鄭 聚 恩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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