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一四五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一四五號
- 原告
- 力山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送達代收處所:台北市○○路○段一六二之三九號九樓
右原告與被告台北市稅捐稽徵處間因營業稅事件,不服財政部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
十三日台財訴第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起訴狀未依行
政訴訟法第五十七條及第五十八條之規定載列合法代表人之姓名(原告向經濟部所登
記之代表人為董事長甲○○,而非宋青蓉),又該代表人未於起訴狀內簽名或蓋章,
程式上有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
補正之,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審 判 長 法 官 王 立 杰
法 院 書 記 官 鄭 聚 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