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一九一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一九一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陳明邦 (局長)
- 參加人
- 喬日電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乙○○
送達代收人丙○○住台北市○○○路○段一一二號九樓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喬日電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於民國(下同)八十七年八月七日以參加人於八十六年七月三十一日申請之00000000號「保護電流過載安全開關之切換結構」新型專利案(下稱系爭專利案),未具新型專利之新穎性、進步性而有違反專利法第九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二項規定之情形為由,檢附第00000000號「具保護線路之開關結構」、第00000000號追加一「具保護線路之開關結構追加一」新型專利案,對於系爭專利案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以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八九)智專三(二)○四○二○字第○八九八九○○一九五○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亦遭駁回,因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認有使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四 庭審 判 長 法 官 姜素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