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三六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異議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7 月 1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三六一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陳明邦(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丁○○ 參 加 人 上誼文化實業 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董事長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誼文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 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參加人上誼文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前手建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前手戊○ ○,前於民國(以下同)八十七年六月五日以「幼兒床圍欄之構造」向前經濟部 中央標準局(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改制為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專利,經該局 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以下簡稱系爭案)。公告期間,原 告以其違反專利法第九十七條、第九十八條第一項第一、二款及第二項規定,不 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於八十九年九月六日以(八九 )智專三(一)○二○○八字第○八九八九○○一五○八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 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後,系爭案申請權依序於八十九年十月六日申請移轉予建誼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再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申請移轉予參加人。原告不服,提起 訴願,遭駁回後,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及同 年七月十八日行準備程序,命被告陳述意見後(原告與參加人經合法通知,均未 到庭),因認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乃依 首揭規定,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九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吳慧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林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