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五四三五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五四三五號
- 原告
- 旭麗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董事長
- 訴訟代理人
- 樊貞松律師
- 複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謝宗穎律師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蔡練生(局長)
- 訴訟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庚○○
- 參加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丁○○
己○○
辛○○
右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九日九十年度訴字第五
四三五號判決正本,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右開判決正本末頁法院組織欄漏載法官李得灶,應予補正。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