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五七一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五七一號
- 原告
- 英商‧卡斯特兒股份有限公司(Castrol Limited)
- 代表人
- 史蒂芬.湯尼.
- 訴訟代理人
- 黃慶源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彥希律師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陳明邦(局長)
- 參加人
- 榮欣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榮欣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緣榮欣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六月三日以「GT&T」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九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四類之潤滑油、黑油、黃油、去漬油、機油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審查准列為註冊第九一一一一一號商標,嗣原告以該商標有違註冊時商標法第三十七條第七、十二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經其審查為異議不成立,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濟部以經(九○)訴字第○九○○六三一四九二○號決定「訴願駁回」,原告對上開訴願決定不服,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榮欣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榮欣貿易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四 庭審 判 長 法 官 姜素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