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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五七八號

新型專利舉發行政裁判日期 91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姜素娥陳國成林文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五七八號

原告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被告
經濟部
代表人
林義夫部長)
參加人
宏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丙○○
參加人
戊○○
共同送達代收人
丁○○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宏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戊○○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前於民國(下同)八十五年六月十日以「具角度定位之軟性接桿構造」,向被告所屬智慧財產局之前身中央標準局申請新型專利,經該局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型第一三00一0號專利證書。嗣參加人等以其有違專利法第九十七條、第九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所屬智慧財產局審查,於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以(八九)智專三(三)0五0二五字第0八九八九00一八六二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參加人等不服,向被告提起訴願,經被告為「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之決定,原告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即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有使該第三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為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第三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二   日

審判長 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林文舟

書記官 林孟宗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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