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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五九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新型專利異議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91 年 09 月 05 日
  • 法官
    姜素娥
  • 法定代理人
    陳明邦、乙○○

  • 原告
    甲○○○○○
  •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慶豐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五九九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林志剛律師 丁○○(專利代理人)住台北市○○○路○段一二五號七樓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陳明邦(局長) 訴訟代理人 己○○ 戊○○ 參 加 人 慶豐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送達代收人 丙○○(專利代理人)住台北市○○路六十六號二樓 右原告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不服經濟部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六日所為之訴願決 定,由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因本件原告為美商,其訴訟代理人未依行政 訴訟法第五十條規定提出經我國駐在該國之機構認證之委任書原本,以證明其代理權 ,茲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之,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五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姜素娥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五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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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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