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五九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異議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9 月 0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五九九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林志剛律師 丁○○(專利代理人)住台北市○○○路○段一二五號七樓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陳明邦(局長) 訴訟代理人 己○○ 戊○○ 參 加 人 慶豐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送達代收人 丙○○(專利代理人)住台北市○○路六十六號二樓 右原告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不服經濟部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六日所為之訴願決 定,由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因本件原告為美商,其訴訟代理人未依行政 訴訟法第五十條規定提出經我國駐在該國之機構認證之委任書原本,以證明其代理權 ,茲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之,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五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姜素娥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五 日 書記官 王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