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五六二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服務標章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5 月 0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五六二一號 原 告 異康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鐘潛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陳明邦(局長) 參 加 人 昱通資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文卦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服務標章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昱通資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 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五月二十日以「ECOM UNIVERSAL INC及圖」服務 標章,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九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四十 二類之資訊軟體之設計服務等服務,向被告申請註冊,經審查准列為註冊第一二 六六六九號服務標章,嗣昱通資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以該審定服務標章有違商標 法第七十七條準用第三十七條第七款、十二款之規定,對之提出異議,經其審查 為異議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濟部以經(九○)訴字第○九○○ 六三一五一九○號決定「訴願駁回」,原告對上開訴願決定不服,而提起本件行 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昱通資訊事 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 命參加人昱通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六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四 庭審 判 長 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林文舟 法 官 陳國成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六 日 書記官 王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