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8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七○八號

新型專利舉發行政裁判日期 91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姜素娥陳國成林文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七○八號

原告
甲○○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陳明邦(局長)住同右
參加人
愛美達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韓德森
送達代收人
羅 行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愛美達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之前手陳茂欽前於民國(下同)八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以「CPU散熱片之固定裝置」向被告機關之前身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申請新型專利,經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型第一0三五四一號專利證書,旋陳茂欽將專利權讓與參加人。嗣原告以其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於九十年三月十九日以(九0)智專三(二)0四0二0字第0九0八九000四四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即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有使該第三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為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第三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五   日

審判長 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林文舟

書記官 林孟宗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五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