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九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7 月 1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九一○號 原 告 愛華音樂出版社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發立律師 張婷婷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陳明邦(局長) 參 加 人 日商.愛華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石垣良夫 送達代收人 乙○○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日商.愛華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 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於民國八十七年七月十三日以「AIFA RECORDS」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 標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九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九類之影碟、錄影盤、錄影碟 、彩片卡通、電視影片、錄影帶捲軸、卡式錄影帶、匣式錄影帶、錄影機清潔帶 、雷射唱片、卡式錄音帶、匣式錄音帶等商品,向被告前身即中央標準局(八十 八年一月二十六日改制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經審查准列為註冊第八 六一二七五號商標,嗣日商.愛華股份有限公司以該商標有違商標法第三十七條 第七、十二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經其審查為異議不成立,日商.愛華股份 有限公司不服,提起訴願,經濟部為撤銷原處分之決定,經被告重為審查,為異 議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濟部以經(九○)訴字第○九○○六三 一八四六○號決定「訴願駁回」,原告對上開訴願決定不服,而提起本件行政訴 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日商.愛華股份 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 人日商.愛華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六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審 判 長 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林文舟 法 官 陳國成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王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