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九四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九四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周金城律師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蔡練生(局長)住同右
- 參加人
- 方浩實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乙○○
- 送達代收人
- 林鎰珠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式樣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方浩實業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前於民國(下同)八十五年九月三日以「按摩蓮蓬頭」向被告機關之前身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申請新式樣專利,經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式樣第五七三0九號專利證書。嗣原告以其違反專利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一百零八條第一款及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三款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於九十年三月十二日以(九0)智專三(一)0三00八字第0九0八九000三七一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即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有使該第三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為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