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4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一九七號

新型專利舉發行政裁判日期 91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姜素娥林文舟陳國成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一九七號

原告
斯必大實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董事)
訴訟代理人
龍雲翔律師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陳明邦(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丁○○
參加人
乙○○
送達代收人
丙○○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乙○○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緣乙○○於民國八十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以「隨身攜帶筆型工具」向被告前身即中央標準局(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改制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專利,經編訂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於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型第一四一三八八號專利證書。嗣原告以其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出舉發,經被告審查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向經濟部提起訴願,經濟部以經(九○)訴字第○九○○六三二四四一○號決定「訴願駁回」,原告對上開訴願決定不服,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於準備程序經兩造陳述意見後,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乙○○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乙○○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審 判 長 法 官 姜素娥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九   日

法 官 林文舟

法 官 陳國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