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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二八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營利事業所得稅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91 年 08 月 27 日
  • 法官
    姜素娥
  • 法定代理人
    甲○○、張盛和

  • 原告
    齊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二八二號 原   告 齊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會計師) 被   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代 表 人 張盛和(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八月一日命再開言詞辯論在案 ,玆因認有再行準備程序之必要,爰命再開準備程序,並定九十一年九月十日上午十 時在第三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 法 官 姜 素 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李 金 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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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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