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二八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8 月 2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二八二號 原 告 齊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會計師) 被 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代 表 人 張盛和(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八月一日命再開言詞辯論在案 ,玆因認有再行準備程序之必要,爰命再開準備程序,並定九十一年九月十日上午十 時在第三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 法 官 姜 素 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李 金 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