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二八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9 月 0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二八二號 原 告 齊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會計師) 被 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代 表 人 張盛和 訴訟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所為之裁定, 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 文 原裁定第二頁「法官姜素娥」,應更正為審判長法官姜素娥、法官林文舟、法官陳國 成。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十八條規定,為行政訴訟程序所準用。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九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林文舟 法 官 陳國成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 日 書記官 李金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