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六四○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服務標章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11 月 05 日
- 法官徐瑞晃、吳慧娟、李得灶
- 法定代理人甲○○、蔡練生、乙○○
- 原告約明企業有限公司法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 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法人、黃金階梯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六四○一號 原 告 約明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棋銘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丙○○ 參 加 人 黃金階梯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服務標章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黃金階梯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 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參加人黃金階梯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九日以「超級 DISC」服務標章為其同日申請之第一三一二一八號「EXTENDED DISC」商標之聯 合服務標章,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九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四 十一類之舉辦各種講座服務之服務,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准列為審定第一三 二八四三號聯合服務標章,嗣原告以該審定服務標章有違商標法第七十七條準用 第三十七條第七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經被告審查,於九十年四月三十日以 中台異字第八九一五七八號服務標章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 ,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本院於九十一年十月八日開庭行準 備程序,經被告陳述意見後,認有使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法條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五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吳慧娟 法 官 李得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陳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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