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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六四○一號

服務標章行政裁判日期 91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徐瑞晃吳慧娟李得灶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六四○一號

原告
約明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棋銘律師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蔡練生(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丙○○
參加人
黃金階梯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代表人
乙○○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服務標章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黃金階梯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參加人黃金階梯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九日以「超級DISC」服務標章為其同日申請之第一三一二一八號「EXTENDED DISC」商標之聯合服務標章,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九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四十一類之舉辦各種講座服務之服務,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准列為審定第一三二八四三號聯合服務標章,嗣原告以該審定服務標章有違商標法第七十七條準用第三十七條第七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經被告審查,於九十年四月三十日以中台異字第八九一五七八號服務標章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本院於九十一年十月八日開庭行準備程序,經被告陳述意見後,認有使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二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五   日

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吳慧娟

法 官 李得灶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陳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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