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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五○七號

新型專利異議行政裁判日期 91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姜素娥林文舟陳國成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五○七號

原告
台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陳明邦(局長)
參加人
安泰弘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乙○○
送達代收人
陳永星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安泰弘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於民國八十七年四月十六日以「端子結構」向被告前身即中央標準局(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改制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專利,經編訂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經參加人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日向被告提出異議,經被告審定異議成立,原告不服,於九十年五月十五日向經濟部提起訴願,經濟部以經(九○)訴字第○九○○六三二三四二○號決定「訴願駁回」,原告對上開訴願決定不服,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安泰弘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安泰弘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審 判 長 法 官 姜素娥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三    日

法 官 林文舟

法 官 陳國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四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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