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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五二二號

營利事業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91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鄭忠仁林育如楊莉莉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五二二號

原告
旅家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被告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代表人
楊重華

右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日台財

訴字第○九○○○○一九六二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八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行政訴訟,經查被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之所在地在台中市,依前開規定,本院無管轄權,應依職權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爰為裁定如主文。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審 判 長 法 官 鄭 忠 仁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三十   日

法 官 林 育 如

法 官 楊 莉 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黃 舜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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