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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五二二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五二二號
- 原告
- 旅家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被告
-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 代表人
- 楊重華
右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日台財
訴字第○九○○○○一九六二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八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行政訴訟,經查被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之所在地在台中市,依前開規定,本院無管轄權,應依職權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爰為裁定如主文。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審 判 長 法 官 鄭 忠 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