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五四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10 月 1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五四三號 原 告 微風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林志剛律師 楊憲祖律師 林金榮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住同右 參 加 人 千里達島商.S.M.嘉里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送達代收人 惲軼群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千里達島商.S.M.嘉里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 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二月十七日以「Chubi's & Device」商標作為其 審定第九一八二六三號「Chubi's & Device」商標之聯合商標,並指定使用於商 標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九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三十二類之啤酒、汽水、果汁 汽水、碳酸水、蘇打水、礦泉水、蒸餾水、運動飲料、可樂、沙土、果汁、果菜 汁、綜合果汁、萊姆果汁、仙草汁、甘蔗汁、酸梅湯滷、杏仁露、冬瓜露、麥苗 汁、果汁粉、汽水粉、冰淇淋汽水、蓮藉茶、人參茶、奶茶、菊花茶、青草茶、 苦茶、枸杞茶、冬瓜茶、洛神茶、龍眼茶、酸柑茶、蕃石榴茶、人參茶粉、青草 茶粉、馬黛茶、靈芝荼、牛蒡茶、苦茶粉、菊苣精、烘乾之菊苣、香菇汁飲料、 薑湯、含醋之飲料等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審查准列為審定第九二六八五七 號聯合商標,嗣參加人以該審定聯合商標有違商標法第三十七條第七、十二及十 四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商標有違商標法第三十七條第 十二款之規定,於九十年五月三日以中台異字第九00一四0號商標異議審定書 為異議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 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即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有使該 第三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一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林文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四 日 書記官 余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