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六六四一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六六四一號
- 原告
- 最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董事長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台北市稅捐稽徵處
- 代表人
- 乙○○處長)
- 訴訟代理人
- 丙○○
右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業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九月三日辯論終結在案。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九十一年十月二日上午九時五十
分為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七 庭審 判 長 法 官 鄭小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