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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六六四一號

營業稅行政裁判日期 91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鄭小康黃秋鴻林金本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六六四一號

原告
最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台北市稅捐稽徵處
代表人
乙○○處長)
訴訟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業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九月三日辯論終結在案。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九十一年十月二日上午九時五十

分為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七 庭審 判 長 法 官 鄭小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九    日

                          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林金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簡信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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