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九八九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九八九號
- 原告
- 永工國際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蔡練生(局長)住同右
右原告因商標註冊事件,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九日經(九0)訴字第0
九00六三二五四五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當事人為法人者,應載明其代表人之姓名,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五十七條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不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其訴狀未表明原告之代表人,亦未附具理由,經本院審判長以九十年訴字第六九八九號裁定命其依法於七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送達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可稽,原告迄未補正,其起訴程式即屬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十款、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