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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營利事業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91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王立杰劉介中黃本仁

                     九十年度訴字第七○○○號

原告
亞洲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賴永吉(會計師)
訴訟代理人
聶齊桓律師
訴訟代理人
郭嵩山律師
右 一 人
之複代理人 丙○○
被   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代 表 人 張盛和(局長)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戊○○

右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原告代表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原告之代表人准由甲○○承受訴訟。

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後,其代表人陳思明更換為甲○○,並由新代表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符規定,應予准許。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裁定如主文。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審 判 長 法 官 王立杰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法 官 劉介中

法 官 黃本仁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書 記 官 姚國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七○○○號於民國 91 年 10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營利事業所得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