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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五八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建築法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11 月 06 日
  • 法官
    李得灶

  • 當事人
    臺北縣政府廣興塑膠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五八六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臺北縣政府 代 表 人 蘇貞昌縣長)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廣興塑膠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建築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四日本院九 十一年度簡字第五八六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按對簡易訴訟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理由中具體表明該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 則性法律見解者,應定期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原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為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明文規定。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未於上訴理由中具體表明本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則性法律見解,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 日內具狀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六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 法 官 李 得 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六   日 書記官 陳 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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