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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新型專利異議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91 年 11 月 21 日
  • 法官
    徐瑞晃吳慧娟李得灶

  • 當事人
    甲○○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凱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一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啟舜律師 複代 理人 丙○○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丁○○ 參 加 人 凱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縣汐止鎮○○○路○段八一號十三樓 代 表 人 乙○○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凱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 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參加人凱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二日以「鼓風型導流 風扇」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 。公告期間,原告以其有違專利法第九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 被告審查,於九十年六月十一日以(九○)智專三(三)○五○三九字第○九○ 八九○○○九二四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 ,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本院於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開庭行準備程序 ,經原、被告陳述意見後,認有使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法條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吳慧娟 法 官 李得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 陳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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