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1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四七號

退休行政裁判日期 92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王立杰黃本仁王碧芳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四七號

原告
甲○○
被告
銓敘部
代表人
吳容明部長)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右當事人間退休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五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正本事實欄㈠⒉第二行關於「應屬無:」記載,應更正為「應屬無效:」;事實欄㈠⒉⑴第五行關於「應算再任」記載,應更正為「應自再任」、第六行關於「行退休時」記載,應更正為「重行退休時」、第八行關於「同法第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記載,應更正為「同法第十六條之一第一項所定最高標準之限制。而同法第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理由欄「㈡次按修正前訴願法第三條第七款規定:『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之行政處分者,向主管院提起訴願」記載,應更正為:「㈢次按修正前訴願法第三條第七款規定:『不服中央各部、會、署之行政處分,向原部、會、署提起訴願」;理由欄「㈢」記載,應更正為「㈣」。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十八條之規定,並為行政訴訟所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審 判 長 法 官 王 立 杰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法院書記官 鄭聚恩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法 官 黃 本 仁

法 官 王 碧 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四七號於民國 92 年 03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退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