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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一○五號

私立學校法行政裁判日期 93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鄭小康林金本黃秋鴻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一○五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李永然律師
複代理人
徐鈴茱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祥墩律師
訴訟代理人
江東原律師
被告
教育部
代表人
黃榮村部長)
訴訟代理人
黃旭田律師

右當事人間因私立學校法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所為之九十一年度

訴字第二一0五號判決,其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據上論結欄關於「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十八條規定,為行政訴訟程序所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七 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三十   日

審判長法 官 鄭小康

法 官 林金本

法 官 黃秋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   日

書記官 陳圓圓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一○五號於民國 93 年 0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私立學校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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