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五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五號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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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表人
- 甲○○
右原告與被告台北市政府工務局間因建築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其起訴狀未依行
政訴訟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載列被告代表人之姓名,程式上有欠缺。茲依行政
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於起訴時(民國九十
一年一月三日)被告之代表人姓名,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繕本一份,逾期不補正或
不提出繕本,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法院書記官 鄭聚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