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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1年度訴字第00275號

贈與稅行政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張瓊文劉介中黃清光

上訴人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代表人
許虞哲(局長)
送達代收人
庚○○
被上訴人
甲○○○

      己○○

      丁○○

      乙○○

      丙○○

      戊○○

上列當事人間因贈與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3年10月29日本院91年度訴字第27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原高等行政法院毋庸命其補正,由原高等行政法院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以下同)93年12月6日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迄今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已逾上開期間之規定,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5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4   日

審判長法官 張瓊文

法官 劉介中

法官 黃清光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楊子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度訴字第00275號於民國 94 年 0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贈與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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