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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八七三號

收回被徵收土地行政裁判日期 92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葉百修帥嘉寶劉介中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八七三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臺北市政府地政處
代表人
宋清泉處長)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右當事人間因收回被徵收土地事件,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日之判決原本及正

本,發現有誤寫情形,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右開判決案由欄記載:「原告不服台北市政府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府訴字第○九一○○二二二三○一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其中「府訴字第○九一○○二二二三○一號」係「府訴字第○九一一○二二二三○一號」之誤寫,特此更正。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以裁定更正之,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十八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八七三號判決案由欄記載有誤,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五 庭審 判 長 法 官 葉百修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八  日

法 官 帥嘉寶

法 官 劉介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黃明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八七三號於民國 92 年 10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收回被徵收土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