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一六三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一六三號
- 原告
- 丁○○
- 原告
- 戊○○
- 原告
- 丙○○原名游
- 原告
- 己○○
- 原告
- 庚○○
- 原告
- 乙○○
- 原告
- 兼 共 同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
- 代表人
- 林吉昌(局長)
- 訴訟代理人
- 辛○○
壬○○
癸○○
右原告因遺產稅事件,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一六
三號判決有誤載情事,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所載:原告丙○○(原名游麒瑞),其中原名游麒瑞係屬誤載,應更正其原名為游騏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且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十八條規定,上開規定為行政訴訟程序所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七 庭審 判 長 法 官 鄭小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