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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一六三號

遺產稅行政裁判日期 92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鄭小康黃秋鴻林金本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一六三號

原告
丁○○
原告
戊○○
原告
丙○○原名游
原告
己○○
原告
庚○○
原告
乙○○
原告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
代表人
林吉昌(局長)
訴訟代理人
辛○○

        壬○○

        癸○○

右原告因遺產稅事件,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一六

三號判決有誤載情事,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所載:原告丙○○(原名游麒瑞),其中原名游麒瑞係屬誤載,應更正其原名為游騏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且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十八條規定,上開規定為行政訴訟程序所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七 庭審 判 長 法 官 鄭小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林金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簡信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一六三號於民國 92 年 10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遺產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