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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七○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七○號
- 原告
- 承懋實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右原告因營業稅事件,不服財政部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六日所為之台財訴字第
0九一一三五四九九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其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一
百零五條之規定具體表明起訴聲明,依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之(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一份),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