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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七五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七五號
- 原告
- 商通企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右原告因海關緝私條例事件,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五日台財訴字第○八
九○○四一七八二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經核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五十
七條、第五十八條及第一百零五條規定表明被告及其代表人、起訴聲明、訴訟標的及
其原因事實,茲依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規定,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
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一份,並附具訴願書、再訴願書,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審 判 長 法官 王立杰右為正本係照原本做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