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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四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新型專利異議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12 月 05 日
  • 法官
    徐瑞晃李得灶吳慧娟
  • 法定代理人
    蔡練生

  • 當事人
    航欣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怡利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四五○號 原   告 航欣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董事長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訴訟代理人 戊○○ 丁○○ 參 加 人 怡利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丙○○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怡利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 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參加人怡利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以下同)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 一日以「一種結合汽車音響並適用多種行動電話使用之免持聽筒」向前經濟部中 央標準局(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改制為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專利,經該局編 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原告以其不符新型專利要 件,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於九十一年四月八日以(九一)智專三(三 )○五○五四字第○九一八九○○○八三五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 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後,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於九 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行準備程序,命被告及參加人陳述意見後(原告經合法通 知,未到庭陳述意見),因認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 將受損害,乃依首揭規定,依職權裁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五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吳慧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五   日 書 記 官 劉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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