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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六九八號

臺北市資訊休閒服務業管理自治條例行政裁判日期 92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王立杰黃本仁王碧芳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六九八號

原告
六度空間資訊網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被告
臺北市商業管理處
代表人
乙○○處長)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右當事人間因台北市資訊休閒服務業管理自治條例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

月二十八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審 判 長 法  官王 立 杰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法院書記官 鄭 聚 恩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法  官  黃 本 仁

                     法  官  王 碧 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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