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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一九號

建築法行政裁判日期 92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林樹埔胡方新曹瑞卿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一九號

原告
甲○○
被告
基隆市政府
代表人
乙○○市長)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右當事人間因建築法事件,本院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

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一九號判決關於理由欄第四點第四、五行之記載:「台北市政府」,應更正為「基隆市政府」。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十八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有上開誤寫之情形,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第六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四   日

審判長 法 官 林樹埔

                     法 官 胡方新

                     法 官 曹瑞卿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四   日

書記官 陳圓圓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一九號於民國 92 年 12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建築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