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一九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一九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基隆市政府
- 代表人
- 乙○○市長)
- 訴訟代理人
- 丁○○
丙○○
右當事人間因建築法事件,本院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
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一九號判決關於理由欄第四點第四、五行之記載:「台北市政府」,應更正為「基隆市政府」。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十八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有上開誤寫之情形,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