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七四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七四號
- 原告
-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董事長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蔡練生(局長)
- 訴訟代理人
- 戊○○
- 參加人
- 大云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乙○○董事長
- 訴訟代理人
- 丁○○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大云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參加人大云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五日以「發泡壁板及其製造方法」向被告(原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改制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原告以其不符發明專利要件,檢具八十一年二月一日審定公告之第00000000號「硬殼光滑面塑膠發泡人造木材之製造方法」發明專利、財團法人塑膠工業技術發展中心於八十二年七月八日收存之美國「PLASTICSEXTRUSION TECHNOLOGY」期刊認證本、西元一九九五年九月美國「JOURNAL OFVINYL& ADDITIVE TECHNOLOGY」期刊第一五○頁右欄第十二至三十行揭示塑膠發泡製品之加工方法驗證本及其中譯之影本等資料,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以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九○)智專三(三)○二○四五字第○九○八九○○○一五二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本院於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開庭行準備程序,經原、被告及參加人陳述意見後,認有使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