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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一○○七號

食品衛生管理法行政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曹瑞卿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一○○七號

原告
后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董事長
被告
臺北市政府
代表人
乙○○市長)

右當事人間因食品衛生管理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衛生署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

日衛署訴字第○九○○○五三三一七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緣原告於民國(下同)九十年四月號卓越雜誌第二○○期刊登其販售之「維俏蕃茄汁」產品廣告(下稱系爭廣告),其內容載有「增強抵抗力、預防感冒、抗氧化」等涉及誇張易生誤解詞句,為高雄縣政府衛生局查獲,移由被告所屬衛生局處理,並經被告所屬衛生局中山區衛生所調查屬實,被告乃以原告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依同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以九十年七月二十三日府衛七字第九○○八○三九○○○號處分書,裁處原告新台幣(下同)三萬元罰鍰。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茲摘敘兩造訴辯意旨如次:

甲、原告起訴意旨略謂:

一、被告以系爭廣告內容刊載「天然維俏蕃茄汁是第一家榮獲財團法人新竹食品研究所檢驗通過的新鮮果汁。經醫學界證實,蕃茄含鋅的成分非常高及茄紅Lycopene,是人體不可缺少的重要元素,能避免攝護腺腫大、增強抵抗力,對感冒有所幫助兼具體內環保功能,是家庭必備飲料,蕃茄紅素含抗氧化物,研究顯示可降低四成罹癌率—(美國癌症研究期刊)」等詞句,認定上開詞句係標榜原告所販售之「維俏蕃茄汁」產品能避免攝護腺腫大、增強抵抗力、對感冒有所幫助及降低四成罹癌率之敘述,意使消費者誤為飲用該產品即具有該等功效,據以裁處原告罰鍰。

二、按行為之處罰,應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有關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食品廣告標示詞句涉及虛偽、誇張或醫藥效能之認定表」中,並無茄紅素之例句可供參考,被告及行政院衛生署以該表已有維生素、鈣、鐵、鋅等可使用之例句,並稱原告捨該例句不用云云,逕維持原處分,難令原告甘服。況茄紅素與鈣、鐵、鋅皆為人體重要元素,原告於系爭廣告中列舉茄紅素及鋅為蕃茄汁之成分,即屬法規範之容許範圍,是系爭廣告係標榜茄紅素之功效,並獲美國癌症研究期刊證實,被告未尊重該期刊之權威性,亦未善盡查證之責,所為處分顯有違誤。故請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乙、被告答辯意旨略謂:

一、按「對於食品、食品添加物或食品用洗潔劑所為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稱系爭廣告詞句並未違反規定,惟按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原告以蕃茄汁含有「茄紅素」,而與其他各種維生素成份強調其產品之功能,顯與法令規定不符。另原告代理產品「維俏蕃茄汁」雖係經新竹食品科學研究所檢驗合格之產品,惟系爭廣告利用產品內所含成份藉以標榜產品功效,其內容超出行政院衛生署許可認定表之範圍。是原告稱遍尋無「茄紅素」之例句可供參考云云,惟其利用產品成份「茄紅素」反各種維生素之功效加以廣告,與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不符,被告據以裁罰,即屬合宜。

理由

一、按「對於食品、食品添加物或食品用洗潔劑所為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分別為行為時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前段所規定。

二、本件原告於九十年四月號卓越雜誌第二○○期刊登其販售之「維俏蕃茄汁」產品廣告,其內容載有「增強抵抗力、預防感冒、抗氧化」等涉及誇張易生誤解詞句,為高雄縣政府衛生局查獲,移由被告所屬衛生局處理,並經被告所屬衛生局中山區衛生所調查屬實,被告乃以原告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依同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裁處原告三萬元罰鍰,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並有系爭「維俏蕃茄汁」產品廣告、台北市中山區衛生所九十年六月二十七日北市中衛二字第九○六○四○一四○○號函、台北市中山區衛生所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食品衛生調查紀錄、被告九十年七月二十三日府衛七字第九○○八○三九○○○號處分書,以及行政院衛生署九十年十一月二日衛署訴字第○九○○○五三三一七號訴願決定書等附卷可稽,自堪信為真實。

三、原告訴稱行為之處罰,應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食品廣告標示詞句涉及虛偽、誇張或醫藥效能之認定表」中,並無茄紅素之例句可供參考,況茄紅素與鈣、鐵、鋅皆為人體重要元素,原告於系爭廣告中略舉茄紅素及鋅為蕃茄汁之成分,即屬法規範之容許範圍,並獲美國癌症研究期刊證實,被告未尊重該期刊之權威性,亦未善盡查證之責,所為處分顯有違誤云云。惟查:

1、按行政院衛生署八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衛署食字第八八○三七七三五號公告之「食品廣告標示詞句涉及虛偽、誇張或醫藥效能之認定表」揭示:「..二、詞句未涉及醫藥效能但涉及虛偽誇張或易生誤解:(一)涉及生理功能者:例句:增強抵抗力。強化細胞功能。..」,係就關於食品廣告標示詞句涉及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認定上細節性、技術性事項,本於職權而發布之命令,以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為法之所許,本院自得予以援用。

2、原告於九十年四月號卓越雜誌第二○○期刊登其販售之「維俏蕃茄汁」產品廣告,該廣告上載「天然維俏蕃茄汁,是第一家榮獲財團法人新竹食品研究所檢驗通過的新鮮果汁。經醫學界證實,蕃茄含鋅的成分非常高及茄紅素Lycopene,是人體不可缺少的重要元素,能避免攝護腺腫大、增強抵抗力,對感冒有所幫助兼具體內環保功能,是家庭必備飲料,蕃茄紅素含抗氧化物,研究顯示可降低四成罹癌率—(美國癌症研究期刊)」等語,則原告於其「維俏蕃茄汁」產品廣告中,彰顯特定食品具有「增強抵抗力、預防感冒、抗氧化」功能之事實,洵堪認定。查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食品廣告標示詞句涉及虛偽、誇張或醫藥效能之認定表」,僅係針對食品廣告標示詞句是否涉及醫藥效能、虛偽、誇張之原則加以例示,非指例示以外之詞句,即不能依其廣告詞句內容是否涉及醫藥效能、虛偽、誇張或易生誤解等,個案加以判斷,矧上開「食品廣告標示詞句涉及虛偽、誇張或醫藥效能之認定表」,既認為「增強抵抗力」之詞句涉及虛偽誇張或易生誤解,則系爭「維俏蕃茄汁」產品廣告詞句,難謂未有涉及誇張易生誤解之情形。

3、美國癌症研究期刊並未針對任何特定之食品或產品為推介,至原告於系爭廣告中介紹蕃茄所含鋅及茄紅素等營養素,則係依附在其販售之「維俏蕃茄汁」產品上,非如原告所述其僅單純列舉鋅及茄紅素為蕃茄之成分而已,核原告所為,已屬違反首揭規定,而應受處罰。

四、綜上所述,原告違規事實,洵堪認定。從而,被告認原告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並依同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裁處原告法定最低罰鍰三萬元,並無違誤。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不合。原告徒執前詞聲明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本件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併予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九十八條第三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六 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始得於本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且經最高行政法院許可後方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   日

法 官 曹瑞卿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   日

                 書記官 方偉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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