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1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一一四號

勞保行政裁判日期 92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王碧芳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一一四號

原告
宜昌保溫工程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右原告與被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間因勞保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其起訴狀未依行政

訴訟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載列被告代表人之姓名,程式上有欠缺。茲依行政訴

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之,並提出補正後之起

訴狀繕本一份,逾期不補正或不提出繕本,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法院書記官 鄭聚恩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法 官 王 碧 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三十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