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五二一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五二一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彩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送達代收人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台北縣政府
- 代表人
- 丙○○縣長)
右當事人間因勞動基準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四日本院判決
(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五二一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對於適用簡易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其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對本院適用簡易程序之判決提起上訴,未據表明該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則性法律見解,經本院裁定命其於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項後段、第三項、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