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五八六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五八六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臺北縣政府
- 代表人
- 蘇貞昌縣長)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廣興塑膠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建築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四日本院九
十一年度簡字第五八六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按對簡易訴訟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理由中具體表明該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
則性法律見解者,應定期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原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為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明文規定。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未於上訴理由中具體表明本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則性法律見解,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
日內具狀補正,特此裁定。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