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6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五八六號

建築法行政裁判日期 92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李得灶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五八六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臺北縣政府
代表人
蘇貞昌縣長)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廣興塑膠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建築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四日本院九

十一年度簡字第五八六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按對簡易訴訟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理由中具體表明該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

則性法律見解者,應定期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原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為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明文規定。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未於上訴理由中具體表明本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則性法律見解,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

日內具狀補正,特此裁定。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六   日

                         法 官 李 得 灶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六   日

                         書記官 陳 清 容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