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九四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九四號
- 原告
- 豐饌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董事)
- 訴訟代理人
- 乙○○
右原告因商標評定事件,不服經濟部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所為之經訴字第
○九一○六一○一二五○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左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
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之,逾期未
補正或補正不完全或補正書狀未附繕本,即裁定駁回本訴,特此裁定。
補正事項如左:
起訴狀應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二項,第五十七條
第二款、第五款、第六款規定,記載被告之代表人之姓名(與機關之關係)即局長
蔡練生並附具理由(及證據),原告應另提出補正後之訴狀正繕本各一份。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審 判 長 法 官 姜素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