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九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標評定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4 月 24 日
- 法官姜素娥
- 原告豐饌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九四號 原 告 豐饌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董事) 訴訟代理人 乙○○ 右原告因商標評定事件,不服經濟部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所為之經訴字第 ○九一○六一○一二五○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左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 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之,逾期未 補正或補正不完全或補正書狀未附繕本,即裁定駁回本訴,特此裁定。 補正事項如左: 起訴狀應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二項,第五十七條 第二款、第五款、第六款規定,記載被告之代表人之姓名(與機關之關係)即局長 蔡練生並附具理由(及證據),原告應另提出補正後之訴狀正繕本各一份。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姜素娥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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