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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九四號

商標評定行政裁判日期 92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姜素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九四號

原告
豐饌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董事)
訴訟代理人
乙○○

右原告因商標評定事件,不服經濟部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所為之經訴字第

○九一○六一○一二五○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左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

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之,逾期未

補正或補正不完全或補正書狀未附繕本,即裁定駁回本訴,特此裁定。

補正事項如左:

 起訴狀應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二項,第五十七條

 第二款、第五款、第六款規定,記載被告之代表人之姓名(與機關之關係)即局長

 蔡練生並附具理由(及證據),原告應另提出補正後之訴狀正繕本各一份。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審 判 長 法 官 姜素娥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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