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九四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九四號
- 原告
- 豐饌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董事)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蔡練生(局長)
- 訴訟代理人
- 丁○○
- 參加人
- 美商.美國口味炸雞公司
- 代表人
- 丙○○○○○○
- 送達代收人
- 黃慶源律師
林秋琴律師
右原告因商標評定事件,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經訴字第0九一0
六一0一二五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左列各款事項::五、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六、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不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其訴狀未記載理由,亦未依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七條第五款記載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第六款附具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經本院審判長裁定命其依法於五日內補正,該裁定經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送達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可稽,原告迄未補正,其起訴程序即屬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十款、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審 判 長 法 官 姜素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