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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三二號

商標異議行政裁判日期 92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姜素娥吳東都林文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三二號

原告
慶晉實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蔡練生(局長)住同右
參加人
東隆五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乙○○
送達代收人
劉建萬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東隆五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以「EASYSET」商標作為其審定第九二二三一五號「EAS SET及圖」商標之聯合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九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八類之屠刀、求生刀、萬能刀、童軍刀、登山刀、潛水刀、雕刻刀、花剪、樹剪、剪刀、鉗、鎬、水槍、篩子、斧頭、扳手、鋸條、起子、鐵鎚等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准列為審定第九二七五九三號聯合商標。嗣參加人以該審定聯合商標有違商標法第三十七條第七、十二及十四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審定商標與據以異議之註冊第一一八五二七號「EZSET」服務標章構成近似,而以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中台異字第九00二0九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異議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即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有使該第三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為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第三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五   日

審判長 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吳東都

                     法 官 林文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五   日

書記官 余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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