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五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異議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2 月 18 日
- 法官姜素娥、吳東都、林文舟
- 法定代理人甲○○、蔡練生、林宥成
- 原告建準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 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奇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五六號 原 告 建準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住同右 參 加 人 奇鋐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宥成 送達代收人 丙○○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奇鋐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 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前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一月十六日以「穩定平衡吸磁片」向被告機 關之前身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申請新型專利,經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 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原告以其違反專利法第九十七條及第九十八條第二項之規 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於九十年十月十八日以(九0)智專三(一 )0二00八字第0九0八九00一九三八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 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認為撤銷 訴訟之結果,第三人即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有使該第三人獨立 參加訴訟之必要,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八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吳東都 法 官 林文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余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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