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五六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五六號
- 原告
- 建準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律師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蔡練生(局長)住同右
- 參加人
- 奇鋐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林宥成
- 送達代收人
- 丙○○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奇鋐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前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一月十六日以「穩定平衡吸磁片」向被告機關之前身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申請新型專利,經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原告以其違反專利法第九十七條及第九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於九十年十月十八日以(九0)智專三(一)0二00八字第0九0八九00一九三八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即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有使該第三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為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