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異議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4 月 0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六○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長文律師 蔡瑞森律師 丁○○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丙○○ 戊○○ 參 加 人 怡利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怡利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 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參加人怡利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八十七年二月二十四日以「一種可 結合汽車音響喇叭之行動電話免持結構」向被告(原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八十八 年一月二十六日改制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 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原告以其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 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於九十年六月十三日以(九0)智專三(三)○五○二 五字第○九○八九○○○九五八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 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本院於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開庭 行準備程序,經原、被告及參加人陳述意見後,認有使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 要,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吳慧娟 法 官 李得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三 日 書記官 陳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