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二四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異議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2 月 19 日
- 法官姜素娥、林文舟、陳國成
- 法定代理人甲○○、蔡練生
- 原告台灣未來國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 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二四一號 原 告 台灣未來國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參 加 人 乙○○ 送達代收人 黃志揚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 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緣乙○○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以「省力拉線型電纜托架(二)」向被 告前身即中央標準局(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改制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新 型專利,經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原告提出異 議,經被告審定異議不成立,原告不服,向經濟部提起訴願,經濟部以經訴字第 ○九一○六一○二七七○號決定「訴願駁回」,原告對上開訴願決定不服,而提 起本件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乙○ ○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乙○ ○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九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林文舟 法 官 陳國成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