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四一五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四一五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台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
- 代表人
- 王盛賢處長)
右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制作之裁定原本,
發現有誤寫之情形,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裁定原本當事人欄被告原載為︰「被 告 台北市稅捐稽徵處 設台北市○○○路七之二號代表人 謝松芳﹙處長﹚ 住同右」
應更正為︰「被 告 台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 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十八號代表人 王盛賢﹙處長﹚ 住同右」。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以裁定更正之,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十八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處分機關為台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原告在起訴時誤列被告為「台北市稅捐稽徵處」,但已於九十一年七月十二日行政訴訟補正狀更正,並由被告「台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具狀答辯,故本案應以「台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為被告。然而裁定原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名稱仍誤記為「台北市稅捐稽徵處」,顯有錯誤。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