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五一七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五一七號
- 原告
- 群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董事長
- 訴訟代理人
- 連元龍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建瑜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蔡練生(局長)
- 訴訟代理人
- 戊○○
- 參加人
- 宏光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乙○○董事長
- 訴訟代理人
- 丙○○專利代
右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日辯論終結在案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審 判 長 法 官 徐瑞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