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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五一七號

發明專利舉發行政裁判日期 92 年 09 月 0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五一七號

原告
群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連元龍律師
複代理人
陳建瑜律師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蔡練生(局長)
訴訟代理人
戊○○
參加人
宏光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乙○○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丙○○專利代

右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日辯論終結在案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審 判 長 法 官 徐瑞晃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三    日

                       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吳慧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三    日

                       書記官 劉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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