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五七二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五七二號
- 原告
- 優而美貿易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董事長
- 訴訟代理人
- 許永昌律師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蔡練生(局長)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 參加人
- 日商‧札幌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 訴訟代理人
- 楊憲祖律師
林志剛律師
林金榮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日商‧札幌精密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原告於民國(下同)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五日以「EZO」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九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七類之軸承、軸承座、軸承套商品,向被告(原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改制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經被告准列為註冊第八一五○三一號商標在案;嗣參加人日商札幌精密股份有限公司以該註冊商標有違註冊時商標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七款之規定,對之申請評定,經被告審查,認原告註冊系爭商標圖樣襲用據以評定「EZO」商標,復指定使用於軸承等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有使消費者對其所表彰之商品來源或產銷主體發生混淆誤認之虞,而以九十年五月二十二日中台評字第八九○一八○號商標評定書為系爭商標註冊無效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本院九十二年四月十五日開庭行準備程序,經原告、被告陳述意見後,認有使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