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六五二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六五二號
- 原告
- 新聯榮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董事長
- 訴訟代理人
- 萬文慧(會計師)
- 被告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承受原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營業稅業務)
- 代表人
- 張盛和(局長)
- 訴訟代理人
- 林淑姿
乙○○
丙○○
右當事人間因稅捐稽徵法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所為之判決,其
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之共同訴訟代理人「林淑姿住同右(兼送達代收人)乙○○住同右」之記載,應補列另一被告訴訟代理人「丙○○住同右」。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十八條規定,於行政訴訟判決程序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