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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六五二號

稅捐稽徵法行政裁判日期 93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張瓊文劉介中黃清光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六五二號

原告
新聯榮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萬文慧(會計師)
被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承受原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營業稅業務)
代表人
張盛和(局長)
訴訟代理人
林淑姿

        乙○○

        丙○○

右當事人間因稅捐稽徵法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所為之判決,其

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之共同訴訟代理人「林淑姿住同右(兼送達代收人)乙○○住同右」之記載,應補列另一被告訴訟代理人「丙○○住同右」。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十八條規定,於行政訴訟判決程序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審判長法官 張瓊文

法官 劉介中

法官 黃清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楊子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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