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六五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4 月 2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六五九號 原 告 建春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訴訟代理人 乙○○兼送達 丁○○ 參 加 人 福記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丙○○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己○○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福記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 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四日以「福記」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 行細則第四十九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二十九類之蜜餞、果凍、仙草凍、愛 玉凍、冷凍果蔬、乾製果蔬、脫水糖漬果蔬、醃漬果蔬、豆腐、豆乾、麵筋、人 造肉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審查准列為註冊第九七二一○七號商標,嗣福記 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該商標有違註冊時商標法第三十七條第七、十一、十二 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經被告審查為異議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 ,經濟部以經訴字第○九一○六一○四三二○號決定「訴願駁回」,原告對上開 訴願決定不服,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於準備程序經兩造陳述意見後,本件 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福記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 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福記 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林文舟 法 官 陳國成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王英傑